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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E欧洲统一认证(冠测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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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5-2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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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供应CE欧洲统一认证(冠测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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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 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移动图片(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
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可分五个层次: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第一方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第二方也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校准/检测供方提供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第三方则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为社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实验室是可以互相转换的,第三方可以编程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时是第二方。如果实验室是某机构中从事检测或校准的一个部门,且只为本机构提供内部服务,则该实验室就是一个典型 第一方实验室. )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l . CE符合声明(DOC)。

CE认证-可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起初的欧盟15国: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 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2004年5月1起加入的10国: 1.塞浦路斯 2.捷克 3.爱沙泥亚 4.拉脱维亚 5.立陶宛 6.马耳他 7.波 兰 8.斯洛伐克 9.斯洛文尼亚 10.匈牙利 2007年加入欧盟的3个国家: 1.保加利亚 2.罗马尼亚

公司其他供应信息 | 供应美国质量认证体系认证CE、ROHS、fcc检测认证 | 供应PSE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冠测) | 供应FCC认证(冠测CES实验室) | 供应欧洲质量体系认证CE、ROHS、3C检测认证 | 供应中国质量认证CE、ROHS、3C检测认证 | 供应CE欧洲统一认证(冠测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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