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应在夜间操作时满足以下对工作区交通管制的附加要求。
A.夜间行动和照明计划。夜间操作开始前三十天,承包商应将书面的夜间操作和照明计划提交工程师批准。该计划应详细说明交通控制设施的各个方面,交通控制主管的职能,职责和身份以及别的必要的细节。它应包括一个应急计划,以识别可能出现的可预见的问题和紧急情况,以及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承包商应在工作进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计划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合同中的条件。承包商应按照与合同计划相似的比例和印刷尺寸,向工程师提交夜间操作和照明计划,以适当地描述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夜间操作照明。在夜间操作的一个晚上之前,承包商应在夜间试运行并设置照明设备,以证明其能够建立可靠,适当照明的夜间操作能力。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能够测量照明水平的光度计,以在需要时使用以检查整个夜间操作的照明是否足够。
1.设备。承包商应提供为工人和交通提供可靠工作区所需的所有照明设备。材料和/或设备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符合适用的可靠和设计规范。
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应作为主要照明设备,并应在整个工作空间内提供I照明。在铺装,铣削和类似移动操作所需的地方,可以通过安装在建筑设备上的照明设备在需要的程度上进行补充,以提供II或III照明。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应坚固,自立,无需借助拉索或支撑,并且应能够根据需要移动,以与建筑作业保持同步。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的位置应尽量减少受到道路交通或建筑交通或设备影响的风险。
b。摊铺,铣刨和精加工机上的灯塔。如果需要补充便携式和/或拖车式灯塔,则应将其固定在摊铺,铣刨和精加工机上,以在机器前后的距离内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机器安装的灯塔的任何部分的高度都不得超过地面13英尺。应对准并调整灯具,以提供5:1的均匀度的均匀照明。摊铺机的料斗,螺旋钻和熨平板的刮板区域以及所有机器上的操作员控制装置均应均匀照明。
C。施工设备灯。所有施工设备,包括压路机,挖土机,装载机和别的在未照明到I照明水平的区域中运行的设备,均应配备至少两个500瓦的泛光灯,每个方向朝着,提供1英尺-在设备前后60英尺处测量的水平照度蜡烛。在照度为I的区域中,建筑设备可能会在无人陪伴下移动。在无照明的区域,建筑设备应配备常规的车辆前灯,在车辆上用泛光灯照明,或在陪同下行驶。工作时,不得将大灯作为一个照明手段。
D。设备安装。承包商应提供合适的支架和硬件,以将照明设备和发电机安装在机器和设备上。支架的设计应使灯具可以根据需要对准和放置,以减少眩光并提供所需的照明。安装支架和固定装置不得干扰设备操作员或任何架空结构,并应以小的振动确保固定装置的牢固连接。
e。便携式发电机。承包商应提供便携式发电机,以提供足够的功率来操作的照明设备。油箱容量和现场可用燃料应以在整个计划班次中不间断地运行。应提供足够的开关来控制各种照明灯。所有接线应防风雨,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电源均应配备接地故障断路器。
结论与建议
帮助他们在夜间提高工人和出差人员在工作区的可靠性。那些没有工作区域照明可能希望将此准则用作制定承包商使用规范的一步。还建议所有在夜间进行道路工作的人员通过项目和工作活动对关键人员进行低照明要求,需求和实践方面的培训。